“内部任务分配单”该缴印花税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胡海啸 赵宇党 李杰
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就企业集团内部合同印花税问题约谈了部分相关企业。
最近,在一年一度的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双随机抽查”中,某全国性企业集团驻青岛企业A公司正在回答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组的问询:
“我公司与上级母公司一同赴境外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投标主体为上级母公司境外注册公司。海外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项目中标后,以形式指令安排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部分,我公司以境外公司内部单位名义且在上级母公司管理下对外执行工程施工工作。”
“我公司与海外关联企业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未缴纳印花税,主要原因是该文书相关境外施工业务属于上级单位的行政安排,在单位内部进行任务分配,且在境外实施完成,不涉及国内法律诉讼,因而无须缴纳。”
“我们集团30余家同类型企业,10余年以来一直如此处理,从未缴纳印花税,也未被查处过,我们认为没有问题。”
面对检查组提出的涉税问题,A公司税务应对团队应答如流,“理直气壮”。
围绕境内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是否应缴纳印花税问题,税企双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
境外业务规模庞大 为何没有印花税?
印花税,一个古老的税种。由于税负极轻而经常被忽略,各类税收检查极少将其列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全国性企业集团下属法人企业、年营业额高达数十亿元的A公司而言,似乎也很难与少缴印花税问题关联。
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没有常规定势,查前案头分析至关重要。检查组案头分析注意到,A公司大量承接境外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地点涉及中东、中亚及非洲等10余个国家,取得境外收入约占营业收入的30%以上,近年来取得境外收入年均10亿元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显然,A公司主营的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且由于相关营业额极高,应缴纳的印花税也应达到较高的数额。
检查组核对了A公司2016年以来印花税申报入库的明细数据,发现其征收品目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数据发生频率较高,但总额仅有30余万元,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三)测算,基本与该企业境内建筑施工业务规模相当。检查组不免产生疑问:A公司规模庞大的海外建筑施工业务在缴纳印花税方面没有体现?
“内部任务分配单” 到底是不是合同?
针对检查组提出的涉税疑点,A公司提供了经营境外建筑施工业务与关联企业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并言明该类凭证并非合同,因而未缴纳印花税。
就此,检查组向A公司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是否应缴纳印花税,不应仅以凭证名称为依据,对于‘内部任务分配单’这样的凭证是否属于合同性质,需要按照合同构成的要素全面研判。”
经核对A公司提供的“内部任务分配单”,检查组认为该分配单在以下方面符合合同性质:
一是合同主体。该凭据签订双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甲方为境外公司,即海外业务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成功的投标人;乙方为A企业,即与业务不发生直接签约或者雇佣关系,由甲方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内部任务合作的机构,承担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完成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下辖的各项产品与工作。
二是标的。“内部任务分配单”规定了乙方完成的各项工作、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下的区域和工作范围内,按照总承包合同要求进行的施工、竣工、预试运及试运配合所需要或附带的所有活动。
三是数量。“内部任务分配单”设置“工作范围”条款。
四是质量。“内部任务分配单”设置“工程验收”条款,并在附件中规定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
五是价款或报酬。“内部任务分配单”设置“协议价格”“发票及付款”等条款。从查核情况看,A企业2016年以来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签约金额十分明确,其范围从数百万元直到10亿元以上。
六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内部任务分配单”设置“项目工期”“工程进度”“工程验收”“现场”“现场条件”等条款,明确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七是违约责任。“内部任务分配单”设置“违约责任”“因违约导致的任务分配单终止”条款,并规定甲方有权宣布乙方违约任务分配单终止的适用情形。
八是解决争议的方法。“内部任务分配单”设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并规定“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执行任务分配单时如果出现争议,可以先由双方代表进行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争议应提交双方共同的上级解决。在调解期间,工程应当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该“内部任务分配单”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
境外签约境外履行,境内征税有无依据?
检查组的论证依法合规,A公司接受了相关判定,但又提出了新问题:“‘内部任务分配单’的签订地点、对方签约单位(境外注册法人公司)、业务发生地、工作完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外,因而虽然该类文书具有合同性质,但不在境内书立,我们认为仍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此,检查组继续向A公司宣讲介绍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相信,作为全国性大型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健全规范、严密有效,2016年以来签订的‘内部任务分配单’数额不菲,特别是涉及贵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权利义务,即使境外签约,理应及时带回入境归档吧……”检查组的推进步步为营、滴水不漏。
此时,A公司税务应对团队已显理屈,找不到可以推托缴税义务的合理说辞。无奈之下,他们按检查要求提供了档案管理记录,内容包括2016年以来签订的76份“内部任务分配单”相关签约及带回入境信息。
经查对A公司签约人员入境签证、企业文件归档记录,检查组落实了上述“内部任务分配单”入境归档的具体时间,据此确认符合征税条件的合同凭据范围,测算相关合同金额高达30余亿元,应补缴印花税超过100余万元,并依法加征滞纳金。目前,这一案件已依法处理完毕,相关查补税款缴纳入库。
问题具有普遍性,“法不责众”是错觉
A公司案件圆满结案,个案查补入库印花税超过100万元。面对查处成果,回顾整个检查过程,检查组产生诸多思考。
因“内部任务分配单”少缴印花税问题由来已久,通过被查企业层面也反映出该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引发企业“普遍存在不应追究”“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一度对检查推进形成阻力。由此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对于“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境外税收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缺少针对性研究,导致涉税问题频发但未能及时发现。本案查办的印花税,一个小税种查补入库100余万元,并解决了存在10余年的涉税问题,说明“抓大不放小”的监管原则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势下都适用,关键是要盯住问题做好研究、持之以恒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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